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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名称:重庆市大龙窑炉制造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李世桃诉重庆市大龙窑炉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巧劳人仲委案字[2022]第78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文书,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视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巧家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月29日
[01-30]
惠州大亚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惠州市昌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陈遥遥(身份证号:430626********582X)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惠湾劳人仲案字〔2022〕1129号)。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依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现本委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材料副本等仲裁文书,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签收,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3年2月3日下午16时整在本委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地址:广东省惠州大亚湾区大亚湾大道41号地乾大厦B204仲裁庭;联系电话:0752-5562997)。请依法参加仲裁活动,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惠州大亚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12-28]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深圳市狮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李志翠) 深圳市狮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李志翠(身份证号:530128********0023)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惠湾劳人仲案字〔2022〕896号),于2022年11月30日上午10时30分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已审理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惠湾劳人仲案字〔2022〕89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申请人李志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狮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关系于2022年7月20日解除,被申请人深圳市狮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李志翠2022年4月20日至7月20日期间工资195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3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250元。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签收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地址:广东省惠州大亚湾区大亚湾大道41号地乾大厦B203调解仲裁管理科;联系电话:0752-55622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仲裁裁决书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惠州大亚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12-21]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朗仲裁庭 应诉和开庭公告 东劳人仲院大朗庭公字[2022]154号 东莞市电马奔犇新能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本庭受理申请人温洪虎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本庭采取公告形式向你(单位)送达应诉和开庭通知。为此,公告如下: 一、温洪虎为案件的申请人,其请求事项:1。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9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25982.26元。 二、东莞市电马奔犇新能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为案件的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21日前,需就申请人的请求事项,向本庭提交《答辩书》及与本案有关的证明材料并办理相关应诉手续(如: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注:不按时提交或办理的不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 三、现定于2023年1月31日上午11时00分在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朗仲裁庭(地址:东莞市大朗镇富民大道洋乌富升路8号)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庭将作缺席裁决。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12-09]
秦皇岛市抚宁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公告 绍兴嘉轩涂装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薛绍锋诉你公司请求确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已解除,支付经济补偿金、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复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合计400354元,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抚劳人仲案[2022]37号),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组庭开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本案定于2023年1月13日9时在本委仲裁庭(秦皇岛市抚宁区迎宾路就业服务局314室)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否则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公告
[12-05]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2022-469-方缓缓诉深圳市然彩贸易有限公司) -裁决公告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深圳市然彩贸易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方缓缓(身份证号:445224********3187)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惠湾劳人仲案字〔2022〕469号),于2022年8月10日上午10时30分正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已审理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惠湾劳人仲案字〔2022〕46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申深圳市然彩贸易有限公司于该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方缓缓经济补偿金7955.7元。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签收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地址:广东省惠州大亚湾区大亚湾大道41号地乾大厦B203调解仲裁管理科;联系电话:0752-55622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仲裁裁决书为终局裁决。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惠州大亚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12-03]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湖南安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安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李绪亮(身份证号:512228********0898)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惠湾劳人仲案字〔2022〕508-2号),于2022年10月12日上午10时正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已审理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惠湾劳人仲案字〔2022〕508-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于2022年5月9日解除,被申请人湖南安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该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李绪亮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9948元和停工留薪期工资29948元。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签收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地址:广东省惠州大亚湾区大亚湾大道41号地乾大厦B203调解仲裁管理科;联系电话:0752-55622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仲裁裁决书为终局裁决。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惠州大亚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11-29]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成都熙福贸易连锁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你单位与陈晓燕劳动争议案,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送达市劳人仲定字[2022]第1060号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29-87610136。
[11-21]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杰星鞋业国际有限公司:原告温州远标鞋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381民初52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1-21]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2022-592-余开河诉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蒋金山)开庭公告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蒋金山(512221********7716): 本委依法受理余开河(身份证号:511204********2811)诉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惠湾劳人仲案字〔2022〕592号),你被列为第三人。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现本委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答辩(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材料副本等仲裁文书,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签收,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2年12月19日上午10:30在本委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地址:广东省惠州大亚湾区大亚湾大道41号地乾大厦B204仲裁庭;联系电话:0752-5562997)。请依法参加仲裁活动,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惠州大亚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11-14]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朗仲裁庭公 告 东劳人仲院大朗庭公字[2022]136号 东莞市诚恒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本庭受理申请人肖子哲诉你单位就工资争议一案,经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单位)送达本庭的东劳人仲院大朗庭案字[2022]1613号《仲裁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 一、在本裁决书生效后五天内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4月8日至2022年5月31日工资:9100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请求事项。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终局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11-12]
鸿坤卓越(广州)信息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谭滢滢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劳人仲案【2022】12547号)。现向你依法公告送达开庭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2年12月20日10时30分在第十一仲裁庭(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北区二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11-07]
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浩泽净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胡其敏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沪劳人仲(2022)办字第731号撤回通知书。内容如下: 本会受理的沪劳人仲(2022)办字第731号劳动争议案,因申请人胡其敏在收到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有关规定,本会对沪劳人仲(2022)办字第731号劳动争议一案,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10-17]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深圳市森安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郑关保、邓爱凤、胡丽花诉单位劳动争议案件{深宝劳人仲(新安)案[2022]1685-1687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2年11月8日9时30分在新安街道35区塘坊花园一巷19号东方鼎泰文创科技园4楼407的新安派出庭仲裁一庭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09-28]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深圳市宝安区德记牛杂煲店(经营者:刘德禄):本委受理何志斌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宝劳人(新安)案【2022】1307号)已办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你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35区塘坊花园一巷19号东方鼎泰文创科技园4楼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上述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09-28]
北京京翰英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郑州金水区分公司: 本委已受理李玛丽,刘新星诉你公司劳动争议案(金劳人仲委字[2022]4273,4368号),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及开庭通知书,公告发布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证据期限为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于2022年12月5日上午9时在金水区卫生路39号附1号502室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2年9月20日
[09-22]
成都钻匠珠宝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陈绕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案(锦劳人仲案[2022]00880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3年2月8日下午13:30分在成都市锦江区福字街86号2楼(2)号仲裁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零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09-21]
山东星宏电讯有限责任公司:本委已受理的张磊磊与你单位因支付工资、奖金等的劳动争议案件(济高新劳仲案字〔2022〕第2663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应自公告送达期满起 10 日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本委定于2022年11月16日10时30分在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第一仲裁庭(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6楼A 区)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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